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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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