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亚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因需调取新的证据,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长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担任河南鹏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郑东新区)业务经理期间,在向广州增诚中远汽车空调配件部采购冷媒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提高单价、拒不向公司提供供货厂家电话等隐瞒的手段,将公司多支付的货款x元让供货厂家为自己购买产品从而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吴XX、赵XX、叶XX、周XX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物证照片、报案材料、银行对账单、付款回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秦海伟

代理审判员李某波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春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