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依法受理。2010年1月14日由审判员刘建华与人民陪审员杨俊、刘洋组成合议庭,依法主持对该案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1年2月26日被告胡某某向我社下属大树坳信用社贷款本金7万元,胡某某只偿还利息至2003年3月31日,本金7万元和2003年3月31日至今的利息尚未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胡某某偿还原告本金7万元及利息;2、确认我社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胡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但口头述称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胡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4月1日起计息,按7.425‰计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杨俊
人民陪审员刘洋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