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敏,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董文涛
代理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苏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