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立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房宏玻,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建外x号楼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诉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不在本院辖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鹏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