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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村X村XXXX号。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内XX路XX号。

负责人林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XX,该公司职员。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陆XX诉称,2008年10月27日,原告投保的车牌号为沪C/x小型车与王XX自行车发生相撞,经崇明法院审理,判令本案的被告赔付强制保险费58,635.42元,原告赔付x.42元等。原告在办理商业保险赔付的过程中,被告只赔付了部分费用,对医疗费16,125.03元被告拒绝理赔。据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人民币16,125.03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医药费已有其他保险公司理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应赔付,但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陆XX保险金人民币6,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元,减半收取10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4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勤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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