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顺城电子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润峰经济技术开发园。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维纶,北京市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华顺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兴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顺城电子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安华顺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北京顺城电子技术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城电子技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城电子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顺城电子技术公司负担350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刘薇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郎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