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涂志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林风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格林风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凌崧
审判员陈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