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与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20548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告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1999年3月开始至2006年底,原告给被告下属第四项目经理部承包的各工地提供建筑电料,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经双方结算对帐,被告尚欠原告电料款8万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某。故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某款8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经查,被告于2008年9月18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名称有误,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永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宋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