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兵比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院电影制片厂X房间。
负责人:关某某,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X路X号三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黎明,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兵比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某利纠纷一案,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郑州兵比沥青产品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郑州兵比沥青产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x.89元,原审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兵比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兵比沥青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经法院主持,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郑州兵比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65万元;
二、其它事宜双方各不追究;
三、该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四、一审诉讼费x元,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8117元,由郑州兵比沥青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某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调解协议已于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117元,由郑州兵比沥青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爱武
代理审判员原永杰
代理审判员关某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