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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女。

被告许某,男。

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某诉称,由于婚后夫妻实际共同生活仅1个月,且被告曾经起诉离婚在先,撤诉后还多次到原告家中无理取闹,打骂原告家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许某辩称,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16日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了1个月,即发生矛盾。同年3月,被告许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之后,又于同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月16日裁定准予撤诉。之后,因夫妻之间矛盾日益加剧,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许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被告处的牌号为沪CDXXXX波罗轿车1辆归被告许某所有;

三、离婚后,双方的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纪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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