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丙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厂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厂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气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4,543元。
二、原告上海XX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厂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3.6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01.83元,由被告上海XX厂负担,于2010年9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XX气体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2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