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4日止,被告应当承担的份额为人民币45,132.8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焦秀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建平人民币45,13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8元,由焦秀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嵘
审判员周红林
代理审判员张煜
书记员张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