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严骏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