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某。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沈辉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