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
被告王某,女。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系相邻业主。被告在其房屋天井内自行搭建约10多平方米的建筑物,建筑物高度高于天井约60公分,对原告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不安全因素,而且被告经常性攀爬至自行搭建的建筑物上,影响原告家的生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经相关部门的调解,双方未能解决纠纷,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室天井内搭建的建筑物。
被告王某辩称,愿意拆除建筑物,但由于当初是原告同意搭建的,且在建筑物屋顶根据原告的要求安装了铁栅栏,故要求原告补偿被告安装铁栅栏的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拆除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某室天井东北角有顶棚的建筑物;
二、原告金某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补偿原告王某人民币400元。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居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