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xx。
原告xx公司诉被告刘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刘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刘xx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xx公司人民币31,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