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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诉陈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陈xx(系被告哥哥),男,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

原告朱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于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自行相识恋爱,同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为原告的动迁房屋双方发生争吵打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法院准许。现被告为要房子吵得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财产、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为此,再次提起诉讼,1、要求与被告离婚;2、原告和儿子朱洪德的动迁安置房归原告及儿子所有,陈xx的动迁安置房归陈xx所有。

被告陈xx辩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有所改善。今年4月24日原告在家中曾求被告不要和他离婚,被告表示没有其他条件,只要和原告的儿子不搭界。现认为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夫妻产生矛盾主要是原告的儿子从中挑拨,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自行相识恋爱,2007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3月,原告居住的房屋遇动迁,双方为动迁事宜发生矛盾,2009年间,曾多次发生争吵、相打。2009年6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本院准许。之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10年4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因坚持不同意离婚,在审理中拒不陈述婚后共同财产情况,经本院向其释明后仍拒绝陈述婚后共同财产情况。原告则坚持离婚请求。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未成。

审理中,原告提供浦东新区X镇x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该协议上载明被拆迁人朱xx、陈xx、朱xx、王xx、朱xx等人。

以上事实,由(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等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曾在2009年提起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执意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被告拒绝陈述,致使本院无法查实,故本案中不作处理。至于原告要求动迁安置房依法分割,因原告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案外他人,故动迁房屋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可由相关方另案诉讼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朱xx与被告陈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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