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
被告丁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惠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5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黄xx,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在性格、感情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现感到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与被告丁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施惠康
书记员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