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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北京天汇万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253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北京路毕通交通设施销售中心业主,住(略)。委托代理人郭爱勇,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汇万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柏彦大厦406E。

法定代表人蔺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北京天汇万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万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郭爱勇,天汇万博公司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7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过传真订立《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出售铸铁减速带等共计价值x元的货物给被告,被告于收到货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分文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付。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x.2元。2、如不能支付货款,同意被告退货,不能退货部分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天汇万博公司的答辩意见为,认可双方有购销合同关系,原告已经供货,我们没有付款的原因是原告的货有质量问题,有部分减速带因毁损已无法退还,不同意退还该毁损部分货款。

原告吴某某就其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购销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违约金。

2、销售证明一张,证明吴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

被告天汇万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当庭亦提交了如下证据:

1、天汇万博公司赔付客户损失的赔偿协议,证明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赔偿。

2、天汇万博公司的客户将铸铁减速带送检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吴某某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

3、收条,证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客户退货,天汇万博公司将其全额货款退还。

4、天汇万博公司客户最初提出的损失索赔清单,证明天汇万博公司提出索赔一万余元。

5、铸铁减速带安装流程,证明安装流程没有事先告知天汇万博公司。

6、示意图,证明产品损坏的情况和产品不易拆装不易更换的情况。

7、照片6张,证明铸铁减速带断裂情况。

原告吴某某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为复印件,不予质证;证据2为复印件,不予质证,即使是原件,我方也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3为复印件,但是我们认可天汇万博公司已经收到了他的客户的退货,如果天汇万博公司能够将我们的全部供货退还我们,我们是认可的;证据4与本案无关;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是11月16日签的合同,18日就向被告发传真说明操作技术的问题,注明水泥凝固后方可安装;证据6、7无法起到证明作用,是天汇万博公司方单方制作的,不予认可。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确定如下事实成立:

2007年11月16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天汇万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吴某某向天汇万博公司出售铸铁减速带(包括铸铁减速带规格400×500、数量114米、单价260元,钉头规格400×300、数量20个、单价70元,铁钉规格12×150、数量0.9个、单价960元)等共计价值x元,天汇万博公司于收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吴某某付清全部货款。如果违约,对方向违约方追索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吴某某即向天汇万博公司交付了上述货物,至今天汇万博公司尚欠吴某某x元货款未付。在本院审理期间,天汇万博公司作为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吴某某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已生效),判决吴某某赔偿天汇万博公司经济损失五千五百元、支付违约金一千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证据购销合同、销售证明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天汇万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由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吴某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后,天汇万博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天汇万博公司关于“产品有质量问题,不同意返还毁损的货物或价款”的意见,经查,有关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天汇万博公司对要求吴某某赔偿损失的部分请求已得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确认和支持,现对天汇万博公司已正常使用的产品天汇万博公司应向吴某某支付货款,天汇万博公司关于无法退货亦不同意支付毁损部分货款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天汇万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应属违约。吴某某要求天汇万博公司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天汇万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某支付货款三万一千九百零四元(亦可按照铸铁减速带规格400×500、数量114米、单价260元,钉头规格400×300、数量20个、单价70元,铁钉规格12×150、数量0.9个、单价960元退货折抵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一千五百九十五元二角。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天汇万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对判决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六元,对判决部分不服的,依照不服部分数额按照普通程序应交纳的数额交纳),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郑群

审判员李元

二ΟΟ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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