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经营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巫xx,女,公司职工。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0月24日,被告经原告居间介绍出售了本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佣金确认单一份,约定被告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元。现房屋已交易过户,被告仅支付10,000元中介服务费,余款10,000元至今未支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1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5,400元。
被告陈xx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居间协议时约定中介费均由买受方承担,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佣金确认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应于2010年7月23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若被告陈xx未按上述时间支付钱款,被告陈xx则应支付原告上海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人民币7,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负担52.5元、被告负担40元(已执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7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