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昆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为x。
被告杨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腾冲县X镇观音塘社区军民小区X号。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宏雷,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08年1月24日以诉争外观设计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被告之间纠纷已丧失争议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蔺以丹
审判员蔡涛
审判员杨某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