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路X号华贸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雪宇、周某某,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个旧市魅力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个旧市X路X幢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个旧市魅力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个旧市魅力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个旧市魅力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个旧市魅力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