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
委托代理人吴××,男。
被告薛××,男。
委托代理人陈磊,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由于性格差异,双方婚后为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时有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婚后关系尚可,虽然为生活琐事有过矛盾,但无根本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薛×扬。婚后关系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关系失和。2009年10月28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事务产生纠纷,但无根本矛盾,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增强情感的交流,互敬互爱,就会重建和睦的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要求与被告薛××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卞良
审判员王淼
代理审判员张慧芬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