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xx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xx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5日签订激光加工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激光器、激光加工中心、导光聚焦系统和激光专用冷水机组各一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并经被告验收通过。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设备尾款的支付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11月15日、12月31日分别支付x元及x元,合计x元,但被告仍拖欠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价款及违约金x元。
被告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因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拖欠至今。现经庭前协商,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xx齿轮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xx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如被告逾期,则另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x元;
二、本案受理费6096.70元,减半收取3048.3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慧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莉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