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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诉侯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马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闸北区X路,住本市闸北区X路。

原告倪xx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x、被告侯xx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x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被告经常搓麻将。为此,双方经常争吵,致夫妻产生隔阂。20xx年x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侯xx辩称,婚后被告在外打牌是事实,但并未影响家庭生活。被告愿意克服自身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异再婚,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隔阂渐深。审理中,因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倪xx要求与被告侯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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