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被告徐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原告王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煜麟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徐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徐x。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而欠下债务,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负担抚育费人民币250元;婚前财产各归各,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徐x辩称,婚姻过程是事实,以前确曾参与赌博,但现已改正,希望双方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8年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0年1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徐x。婚后因被告参与赌博,双方遂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以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籍资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被告曾参与赌博而导致夫妻双方不和,确实不该,现被告表示已改正并要求夫妻和好,对此也应给予其机会,被告则应倍加珍惜此次机会,原、被告双方只要在今后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体贴和关心,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双方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请求与被告徐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