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沈xx,男,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xx与被告邹xx离婚;
二、离婚后,被告邹xx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原告秦xx自行解决居住;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