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精机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x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精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电气系统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x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23日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精机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0万元;
二、本案本诉受理费847.78元,减半收取423.8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929.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烨
审判员王英
人民陪审员秦铨安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洁
审判长孙烨
审判员王英
代理审判员秦铨安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