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XX号。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林XX,园长。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毛XX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支付2008年11月3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70元;2、支付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5月8日的延时加班工资318.88元、2008年11月29日至2009年6月13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77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7.42元;4、补缴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的综合保险;5、返还2009年4月被扣工资52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幼儿园于201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毛x元;
二、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幼儿园为原告毛XX补缴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1825.2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9月1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瑾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