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云何遇秋,祥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万海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前卫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光明3-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万海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袁某某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当事人行使的自由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上诉人袁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红阳
审判员付锡勇
代理审判员冯辉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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