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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32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街好又多超市X路边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毒品一包。

2、2010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街好又多超市X路边以90元的价格卖给张xx毒品一包。

3、2010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街X街交叉口以90元的价格卖给张xx毒品一包,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重0.2克。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购毒人员张xx证言,证人韩xx、焦xx就抓获被告人经过出具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毒品、毒资清单、拍照,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上缴毒品单据,辩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艳

代理审判员樊紫娟

人民陪审员韩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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