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一中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丙杰,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州门司镇政府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贤锋,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廷刚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