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何某某、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永芬担任记录。
原告曹某某诉称,两被告是S322线资炎公路四标段部分承包人。2009年3月18日,两被告租用原告的压路机,双方约定租金为500元/天,使用天数20天,共计租金x元整,另调运费300元。2009年4月18日,两被告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结账未果。2009年8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x元,调运费300元,共计x元。
被告何某某、茆某某辩称,欠租金属实,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给付。
经查明,两被告是S322线资炎公路四标段部分承包人。2009年3月18日,两被告租用原告的压路机,双方约定租金为500元/天,使用天数20天,共计租金x元整,另花调运费300元。2009年4月18日,两被告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结账未果。2009年8月17日,被告何某某出具“今欠曹某某资炎公路X路机租金壹万元整(x.00元)”的欠条一张给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茆某某于2009年11月19日之前给付原告曹某某租金2000元,于2009年12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曹某某租金8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何某某、茆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敏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