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镇平县看守所。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贪污、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认定自己犯贪污、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代理审判员艾立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