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平均、何某某,洛阳市西工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负责人肖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文艳霞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