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又名程X,男,汉族,36岁,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4年5月17日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9月25日到洛宁县公安局下峪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1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洛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元月份,被告人程某以500元的价格从陈某手里买了一辆红色弯梁大阳100型摩托车,后将该车卖掉,且被告人明知该车系陈尖尖盗窃的赃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某的讯问笔录,证人刘某、陈某的询问笔录,洛宁县人民法院(2004)第X号刑事判决书,洛宁县公安局证明,被告人程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是脏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判处。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辛洁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