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乙。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相邻侵权纠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强星,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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