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C座610。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翔,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耕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无业,住(略)。
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公司)与被告北京耕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耕天下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霆公司委托代理人金翔、赵某某,被告耕天下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霆公司诉称,雷霆公司是www.x.com网站(以下简称“TOM网站”)的拥有者及经营者,耕天下公司是一家经营广告业务的公司,200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LTWJ-R-O-0610-2084的《频道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就TOM网站“女性频道中整形”频道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1、频道冠名合作;2、频道内容合作;3、频道广告业务合作;4、广告购买及配送;5、黑名单限制;6、声明与保证;7、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8、保密条款;9、特殊免责;10、违约责任;11、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12、生效及终止;13、其他。对于这13条的具体内容详见《频道合作协议》。上述协议的第7条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明确约定:基于上述合作,耕天下公司应向雷霆公司支付合作费用总计40万元整,支付时间为:1、200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押金三万元整及合作费用七万元整,共计十万元;2、2007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合作费用十万元整;3、2007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合作费用十万元整;4、2007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合作费用十万元整。上述协议的第10条违约责任第10.2条明确约定:若耕天下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雷霆公司支付费用,逾期在七日内,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耕天下公司应按日向雷霆公司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七日,雷霆公司有权通知耕天下公司解除协议、撤除广告、押金不予退还,且甲方应继续向雷霆公司支付截止至协议解除日时其应付而未付的所有款项,并应按照本协议广告费总额的10%向雷霆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雷霆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前述协议的12生效及终止的12.1明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11月19日止(合作期限以合作频道实际上线之日起计算)。前述协议签订后,2006年12月21日,双方补充了一份《证明》,证明TOM整形美容频道经制作及调试后,于2006年12月15日正式上线,前述协议的合作期限自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12月14日止。前述协议及《证明》签订后,雷霆公司履行了自己应履行的一切义务,耕天下公司也支付了前两笔共计20万元的款项,其中有3万元是押金,17万是合作费用,从第三笔应付款开始,耕天下公司就没有再向雷霆公司付款,由于耕天下公司一直不付款,故雷霆公司自2007年9月26日就停止给耕天下公司提供服务,双方协议实际上已经终止。截止到2007年9月25日,就雷霆公司给耕天下公司提供的服务价值而言,耕天下公司支付的3万元押金折抵相应的服务款项后,还拖欠款项共计x元。另依据前述违约条款,耕天下公司还应向雷霆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就雷霆公司依约向耕天下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雷霆公司已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作了公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耕天下公司向雷霆公司支付欠款本金x元及违约金4万元人民币。
被告耕天下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签订了合作合同,耕天下公司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对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数额也没有异议。但从实际履行过程中看,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雷霆公司从合作的第一天开始就没有进行正确的广告投放,给耕天下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在合作过程中,耕天下公司也多次向雷霆公司反映过这些问题,耕天下公司认为雷霆公司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雷霆公司的广告配送没有按照合同执行,使得耕天下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且在2007年2月9日第二次付款之后,耕天下公司已经与雷霆公司连下,要求更改合同价款,但雷霆公司一直没有回复,因此,双方的合同在2007年第三个季度就应该自动终止。耕天下公司不同意雷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雷霆公司与耕天下公司签订频道合作协议,就TOM网站女性平道中整形频道的合作事宜约定,雷霆公司授予耕天下公司对合作频道的冠名权,耕天下公司负责合作频道的内容发布,负责频道信息内容的编辑、更新和自动上传,该信息内容保存在雷霆公司服务器中。雷霆公司授予耕天下公司对合作频道广告业务的独家代理权。雷霆公司将配送耕天下公司价值80万元的广告资源,该配送广告资源的价值按广告发布当期TOM网络广告公开市场报价计算。耕天下公司应按季度平均使用配送广告资源,即每季度耕天下公司均可使用价值20万元的配送广告资源,当季不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则视为耕天下公司放弃该季度的广告配送资源。基于上述合作,耕天下公司应向雷霆公司支付合作费用总计40万元,2006年11月30日前支付押金3万元及合作费用7万元,2007年1月30日前支付合作费用10万元,2007年4月30日前支付合作费用10万元,2007年7月30日前支付合作费用10万元,执行过程中,如耕天下公司没有出现违约情形,耕天下公司应当在合作期最后一个季度将押金3万元累计投放到最后一个季度的投放额中,相当于最后一个季度执行4个月的投放,而不计利息;若耕天下公司出现违约情形但本协议继续履行,雷霆公司有权视情况扣除押金的部分款项作为违约金;若耕天下公司出现违约情形,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双方按违约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若耕天下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雷霆公司支付费用,逾期在七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耕天下公司应按日向雷霆公司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七日,雷霆公司有权通知耕天下公司解除协议、撤除广告、押金不予退还,且耕天下公司应继续向雷霆公司支付截至协议解除之日时其应付未付的所有款项,并应按照本协议广告费总额的10%向雷霆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雷霆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协议签订后,耕天下公司拟单方提前终止合作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雷霆公司。经雷霆公司同意确认后,双方应签署终止协议,并按照终止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日结束合作。本协议的提前终止并不影响耕天下公司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前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应向雷霆公司支付的广告费的义务,且雷霆公司有权不予返还耕天下公司支付的押金,同时,耕天下公司还应向雷霆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广告费作为补偿。合作期限为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11月19日。
2006年12月21日,耕天下公司与雷霆公司共同签署证明,载明:TOM整形美容频道经制作及调试后,于2006年12月15日正式上线。耕天下公司与雷霆公司签署的频道合作协议的执行日期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11月19日,顺延至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12月14日。
2006年11月30日,耕天下公司向雷霆公司支付广告款10万元,2007年2月9日,耕天下公司向雷霆公司支付广告款10万元。
诉讼中,雷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证书,用于证明截至2007年9月26日,耕天下公司在TOM网站女性频道整形栏目发布广告及栏目内容。耕天下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诉讼中,耕天下公司表示,根据协议约定,应该是先付款后发布广告,耕天下公司在2007年2月9日之后已经口头通知要求修改合同金额,但雷霆公司没有理睬,双方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是雷霆公司愿意继续发布广告。
以上事实,有雷霆公司提供的频道合作协议、证明、公证书、收据、进账单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雷霆公司与耕天下公司签订的频道合作系协议及证明,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依照本院查明的事实,雷霆公司为耕天下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直至2007年9月26日,耕天下公司应据实付款。耕天下公司所述先付款,后发布广告,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耕天下公司表示,在2007年2月9日以后,其要求雷霆公司修改合同价格,雷霆公司不予理睬,双方的合同已经自动终止。在雷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耕天下公司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的提前终止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故其相应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耕天下公司表示,雷霆公司提供的广告配送不到位,但其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对于其诉称的雷霆公司的违约行为,其可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在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双方就合同内容并未进行变更,而雷霆公司也继续向其提供广告发布服务的情况下,耕天下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耕天下公司未依约付款,实属违约,雷霆公司要求其依约给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耕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十一万一千一百一十一元;
二、被告北京耕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四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六十一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耕天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欣
二OO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