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C座610。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翔,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耕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无业,住(略)。
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公司)与被告北京耕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耕天下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霆公司委托代理人金翔、赵某某,被告耕天下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霆公司诉称,2007年5月24日,雷霆公司与耕天下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LTWJ-R-B-0705-0793的《TOM网络广告发布协议》,该协议约定,耕天下公司为推广其或其代理客户的形象、品牌、产品或服务等,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在TOM网站发布广告;《TOM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告发布期限为2007年5月21日至2007年5月31日,具体广告类型、位置等详见《TOM网络广告发布订单》,该订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最终广告客户为HP笔记本;耕天下公司应当向雷霆公司支付广告费3万,付款时间为2007年7月10日前。此外,《TOM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5违约责任5.1明确约定:如耕天下公司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雷霆公司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耕天下公司逾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天,否则雷霆公司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雷霆公司如期发布了应发布的广告,耕天下公司向雷霆公司出具的《TOM网络广告发布订单》可以为证,但耕天下公司却未按协议约定向雷霆公司支付3万元广告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耕天下公司支付广告费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7年7月11日起算,按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进行计算,直至欠款付清为止)。
被告耕天下公司对雷霆公司主张的签订及履行广告合同的事实及应支付广告费3万没有异议,由于第三方一直没有向耕天下公司支付款项,故耕天下公司没有能力支付3万元广告费,但对于违约金问题,耕天下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时间上应从2007年7月11日计算到2007年7月18日,比例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耕天下公司承认雷霆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违约金问题,本院查明,2007年5月30日,雷霆公司与耕天下公司签订TOM网络广告发布协议,约定广告发布期限为2007年5月21日至2007年5月31日,耕天下公司应付雷霆公司广告费3万元,2007年7月10日前付清。TOM网络广告发布服务条款列明,如耕天下公司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雷霆公司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耕天下公司逾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天,否则,雷霆公司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耕天下公司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有雷霆公司提供的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及服务条款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雷霆公司与耕天下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如前所述,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应支付合同款3万元,双方均无异议。但耕天下公司表示,雷霆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应从2007年7月11日算至7月18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耕天下公司应于2007年7月10日前支付3万元,现耕天下公司未依约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雷霆公司从2007年7月11日起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并无不当,耕天下公司认为应算至2007年7月18日,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计算标准,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已经大大超出应付的合同款项,该约定计算比例确实过高,故本院采纳耕天下公司的意见,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雷霆公司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耕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三万元;
二、被告北京耕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三万元为基数,从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百元,由被告耕天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五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欣
二OO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