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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6-11  当事人:   法官:崔晓林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06064号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X号楼X段底商27-29轴。

原告彭某与被告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崔晓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镔、李增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丰、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2003年9月,彭某与广信公司签订《汽车贷款购车合同》约定广信公司以买方自寻车源的方式向彭某销售1辆现代牌汽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总车价为x元,彭某首付x元,其余购车款由彭某向中国光大银行西直门支行(以下简称西直门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广信公司代彭某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及督促彭某按期偿还贷款等事宜,并约定彭某须将所购车辆抵押给广信公司。合同签订后,彭某支付了首付款,西直门支行放款,彭某办理了验车、上牌手续,车辆牌照号为京x。彭某于2003年9月30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抵押注册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广信公司。彭某于2008年9月26日清偿了西直门支行所有贷款,根据《汽车贷款购车合同》约定,彭某清偿全部贷款之日,该合同即终止。合同终止后,彭某与广信公司之间的车辆抵押法律关系应解除,广信公司应协助彭某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彭某经过查询,广信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原来办公场所已搬离,彭某联系不到广信公司,导致彭某车辆的抵押登记无法注销。现彭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广信公司之间关于京x现代牌汽车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广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彭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贷款购车合同;2、车辆行驶证;3、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4、行政处罚决定书;5、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

被告广信公司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彭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3年9月,彭某与广信公司签订《汽车贷款购车合同》,约定广信公司以买方自寻车源的方式向彭某销售1辆现代牌汽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总车价为x元,彭某首付x元,其余购车款由彭某向西直门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广信公司代彭某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及督促彭某按期偿还贷款等事宜;为保证广信公司的权益,彭某将所购车辆抵押给广信公司;在彭某经催告不履行其向贷款银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将向广信公司转让向彭某的剩余款项及相关费用的追偿权,彭某知悉并充分理解该安排;在广信公司获得转让的有关文件后,广信公司即可自行向彭某追偿,无须贷款银行另行通知彭某。

合同签订后,彭某支付了首付款,西直门支行放款,彭某办理了验车、上牌手续(车辆牌照号为京x),并于2003年9月30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抵押注册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广信公司。

2008年9月27日,西直门支行出具《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告知彭某在2003年9月26日与西直门支行签订的x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汽车消费贷款已于2008年9月26日全部清还完毕,并请办理如下事宜:1、办理贷款抵质押品支取手续;2、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3、到相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品解押手续;4、其他相关手续。

另,广信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于2006年11月1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彭某因无法联系到广信公司,未能办理京x汽车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彭某与广信公司签订的《汽车贷款购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彭某依据该《汽车贷款购车合同》取得贷款购买车辆,并依约按期清偿了银行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使得抵押担保的债务归于消灭,广信公司应当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现彭某要求解除广信公司对京x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广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彭某所有的京x现代牌汽车的抵押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崔晓林

代理审判员胡镔

代理审判员李增辉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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