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a,男;l989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0年5月30日被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吴a酒后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上海A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花苑”管理处,无故砸坏该处办公室玻璃、桌椅、茶几等物品,并对至现场接处警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A派出所民警何a的头、腹部实施殴打,致使何因外伤致左耳后乳突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吴a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苑a、张a、张b、朱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a酒后滋事,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民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