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史XX,男,1951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XX。
委托代理人凌XX,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XX,现住上海市宝山区XX。
被告X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因双方存在争议,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告不服,故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之前支付原告袁XX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9000元;
二、双方就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X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7月7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利英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