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市某业主委员会
被执行人上海市某业主大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50元,另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2.71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业主大会银行存款人民币x.21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剑东
书记员胡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