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陈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9日期间的饭贴差额2,200元;2、2008年1月10日至2008年5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00元;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平时超时加班工资310元、2009年1月1日至10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6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XX5,5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X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嵘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原金培
书记员曹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