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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林某某与(略)民委员会、刘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18  当事人:   法官:王鸿晓   文号:(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49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宏伟,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申请再审人郭某某、林某某与被申请人(略)民委员会、刘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营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24日,郭某某、林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某、林某某申请再审称:1984年分地时其家分得5口人的地,5人分别为两申请人及其孩子林某盛,其亲属林某芬、陈志义,故其应得5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被申请人(略)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申请人刘某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二申请人家名下虽然分得5人份额的土地,但其承认应分得3人份额的土地,另2份为他人所有。故其理应分得3人的征地补偿费用。至于另外2份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应由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与二申请人无关,故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某、林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鸿晓

代理审判员隋福田

代理审判员王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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