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任郑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培训处处长兼郑州市交通技工学校驾驶员培训学校校长。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赃款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0年七月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张清海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汪致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