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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等与李某戊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丙(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己(曾用名李X),男,1957年生。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与被告李某戊、李某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起诉的根本问题是土地补偿费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大鹏

审判员刘明亮

人民陪审员宋方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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