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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灯塔市灯塔供销社农业综合服务站、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09  当事人:   法官:王鸿晓   文号:(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19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强,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灯塔市灯塔供销社农业综合服务站。住所地:灯塔市X街X街。

负责人:王某某,该站站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现住(略)。

申请再审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灯塔市灯塔供销社农业综合服务站、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辽阳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24日,金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某某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金某某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晓

代理审判员隋福田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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