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逸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上诉人吕某某因项目转让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13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马某某诉吕某某部分,与之前西平县法院受理的吕某某诉马某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属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源汇区法院受理此部分起诉,属重复立案,程序违法。被上诉人马某某已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吕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136-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左昊
审判员昝玉成
审判员权青发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